警惕信用证“软条款”!5种常见陷阱案例
Daozhu    |    2025-04-21

作者:Daozhu

引言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买卖双方的资金结算。在先前的文章中我们讨论了信用证的类型并梳理了开证到结汇的全过程。然而,由于部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会利用信用证条款设置陷阱,导致出口商在收汇过程中面临巨大风险。这些陷阱被称为“软条款”,其隐蔽性强且危害性大。本文将详细解析五种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陷阱,并提出防范措施,以帮助外贸商家降低风险。

1. 暂不生效条款

暂不生效条款是指信用证在开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进口许可证签发或货物到港后)才能生效。这种条款赋予开证申请人极大的主动权,使其可以在条件未满足时拒绝付款。例如,信用证注明“需待最终买家确认合同后激活”,如果买家弃货,信⽤证则无法⽣效,将会导致出⼝商⾯临货滞港损失。

2. 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等受控条款

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必须提供由指定船公司出具的装运单据,或者要求船名、装船日期等信息需经开证申请人确认。这种条款使得出口商无法掌控货物运输过程,容易因单据不符而被拒付。假设信用证要求装船单据必须由指定的船公司出具,如果出口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单据,可能导致信用证无法生效。

3. 指定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条款

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必须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而出口商无法控制这些机构的行为。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由指定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如果出口商未能及时获取该报告,将面临信用证被拒付的风险。

4. 自相矛盾条款

信用证中可能存在自相矛盾的条款,例如规定FOB价格与预付运费要求矛盾,或者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这种情况下,进口方可以利用矛盾条款拒付货款。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FOB价格发票,但合同却规定CIF价格,导致出口商在履约时容易遭遇单据不符。

5. ⾃始履⾏不能条歀

某些信⽤证要求的单据或操作在实际操作中⽆法实现,导致受益⼈从开始即注定违约。常见的问题包括单据冲突和操作悖论:

  • 单据冲突:如同时要求“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和“海关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但实际⼀国仅有⼀个机构有权签发

  • 操作悖论:FOB条件下规定“装运船舶由买⽅指定”,但未明确派船时间,导致出⼝商⽆法安排物流

此类条款通常由缺乏经验的业务⼈员的疏漏导致,也可能被恶意利用来制造“单据不符”的借口。

结语:

外贸商家在签订信用证时应充分了解信用证条款内容,并通过以下方式防范风险:

  • 严格审查信用证条款,避免接受任何不利于自身的条款;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条款,并确保信用证与合同一致;

  • 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和贸易伙伴;

  • 提高业务员的专业知识,及时识别并处理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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